再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 |
龚育之
人们都注意到这次十六大报告,从大标题到里面的文字,都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提法,省掉了原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的“有”字、“的”字,有时甚至于省掉了“建设”两字。
这有没有什么微言大义?我认为没有,只不过是顺应了汉语构词简化的自然要求。
不久前我在党史札记专栏写过一篇文章,评《李君如文集:邓小平理论研究》,谈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这个简称。我发现李君如在一九九一年就发表过一篇文章用了这个简称,这还是南方谈话和十四大之前的事情。十四大报告用了“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的提法。这当然就成了标准提法。但是,它字数太多,像一个子句,不太像一个名词。也许是有意这样安排的吧。不过,使用频率高了,人们就会把它简化。当时在人们口头上,甚至在书面上,逐渐流行起一些简化的表达方式,如“中特理论”、 “特色论”之类,含义不明,很不科学,我不赞成。一九九四年我到中央党校工作,就说过不主张这样用的意见。到任后的在全校作的第一个报告,题目就是《〈邓小平文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的历史、体系和基础》,意思是提倡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这样的简化。一九九五年中央党校出版了我的一本书,书名就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二十题)》。当时我没有注意到李君如的那篇文章。这次评李君如文集,才发现他那篇文章。我在书评中说:“这个简称虽算不上什么创造发明,是谁都可以想得到的,但是既然他在我前面用了,我再用时就应该提到这一点。现在在这里补提一下。”
书评发表以后,收到沈宝祥同志一封信。他对我提出的简称问题表示兴趣,并且告诉我:他主编的一本书,一九九三年在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书名就叫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学习纲要》;他在一九九七年初正式提过建议,提倡推广这个简称。对于使用这个简称,他还有一些深远的思考,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出版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实践若干问题研究》一书中,系统地谈了这个问题。我很赞同他的这个意见,在这里也把他的著作补提一下。
十五大以后有了更简短的称呼:邓小平理论。我在那篇书评中说,我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这个称呼还有它存在的理由。因为,邓小平理论,是从这个理论的主要创立者这个角度来称呼的,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则是从这个理论的主题这个角度来称呼的。两个简称,从不同角度,称呼同一事物,各有各的用处。
十六大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成为规范的用法。这与李君如,与沈宝祥,与我,都没有关系,而是语词简化的趋势使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后面,可以跟“事业”、“道路”、“理论”,当然也可以简单地跟一个“论”字。
我们不妨说,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两个最大的理论成果,一个是新民主主义论,一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新民主主义论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民主革命时期创造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则是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时期创造最重要的理论成果。
对这后一个理论,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已开始了探索,不过毛泽东还没有使用这个词,他在《十年总结》中的说法是:“从一九五六年提出十大关系起,开始找到自己的一条适合中国的路线。”探索这条路线,我们党在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取得许多成就,也走了很大弯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我们重新开始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在简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邓小平创造的词汇。邓小平领导我们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路线、新理论、新天地。改革开放,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包产到户,经济特区,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逐步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些实践和理论的开拓,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的主要内容。这个理论的基础已经奠定。在已经奠定的基础上,在实践中和理论上继续坚持、丰富和创造性地发展这个理论,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也是中国共产党人一代又一代的崇高历史使命。
十六大的主题,首先讲理论旗帜、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总结十三年的基本经验,第一条就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不断推进理论创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报告对全面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论述,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在实践中的坚持、丰富和发展,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的进一步的理论创新。
| | (2003-1-27 9:09:08 点击356) | |